(2023.03.05) 大法庭裁定 民代收錢關說就算貪汙
2023.03.03 (聯合)
前立委林益世十三年前收受爐渣業者六三○○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衍生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構成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裁定,民代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在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若具公務活動性質並與職務密切關連,即屬「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應以貪汙罪論處。
大法庭最新的見解,將影響全國民代,包括立委與縣市議員,未來在處理選民請託案件時,若是收錢辦事、且利用民代身分對公務機關施壓,恐將觸法。
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大法庭也認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承審林益世貪汙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今天上午評議將依大法庭見解判決,預計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林益世案僅二審曾認定貪汙重判十二年,一審、更一審皆認定不算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分別判刑五年六月、四年十月,但依大法庭見解,林恐再被認定構成貪汙收賄罪或圖利罪,面臨五年或七年以上重罪。
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集體收受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座李恆隆賄款,為SOGO經營權案施壓經濟部,二審審理中,也將受大法庭統一見解影響,未來判決引人注目;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涉收賄款替違建廠商關說,同樣適用大法庭裁定。
大法庭指出,民代「議場內」關說、施壓,是貪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若「議場外」關說、施壓,得具備「利用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且與職務密切關連」、「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兩項要件。
若民代行為與職務沒有密切關連也不具公務活動性質,是否構成圖利罪?大法庭認為,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並非「期待性道德規範」,而是有明文行政罰的「義務性道德規範」,意指一定要遵守的規定,否則會受處罰。
裁定指出,民代是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屬具高度權力、影響力的公務員,因此民代違反利衝法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的「違背法律」。
大法庭補充,最高法院歷年對「事務官」職務行為,從「具體職務權限」演變至「一般職務權限」,對政務官、民代職務行為沒有不同見解,自前總統陳水扁貪汙案採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性的「實質影響力說」,大法庭此次是附加「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見解並無「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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